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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三甲钨钼)
2017-06-02 16:54:59 来源: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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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栾环罚决字〔2017〕第04号栾川县三甲钨钼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410324066485047J(1-1)组织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环
罚决字〔2017〕第04号
栾川县三甲钨钼科技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91410324066485047J
(
1-1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4066485047J
(
1-1
)
地址:
栾川县庙子镇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建伟
本机关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对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栾川县三甲钨钼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栾川县庙子镇河南村,法人代表:李建伟,该公司
1
万吨
/
年钨钼综合回收利用项目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于
2016
年
5
月建成,于
2016
年
12
月投产。
2017
年
2
月
24
日,栾川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一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栾川县三甲钨钼科技有限公司
1
万吨
/
年钨钼综合回收利用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废渣临时堆放场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周围未围挡,并已造成扬散污染,该堆放场堆放废渣数量为
120
吨左右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证明栾川县三甲钨钼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第七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 处叁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680110350000000450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栾川县
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印章
2017 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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