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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恒业路桥)
2018-04-13 17:27:41 来源: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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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栾环罚决字〔2018 〕第05号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环
罚决字〔2018 〕第05号
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4737402741k
地址:
栾川县城君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保仁
本机关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对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栾川县
城君山东路
,法人代表:冯保仁;
2018
年
3
月
21
日,栾川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六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
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所从事沥青混凝土加工日产600吨
项目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措施,堆放数量约
1500
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
”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图片等证据证明
栾川县恒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的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属当事人年度初犯的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材、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处伍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680110350000000450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栾川县
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印章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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