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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1万泉页岩)
2020-11-10 15:13:44 来源: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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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栾环罚决字〔2020〕第31号栾川县万泉页岩墙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45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栾环罚决字〔2020〕第31号
栾川县万泉页岩墙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24567299568J
地址:
栾川县潭头镇潭头村
法定代表人:
李地伟
我局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对
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栾川县万泉页岩墙材有限公司,位于栾川县潭头镇潭头村,法定代表人:李地伟。
2020
年
10
月
26
日,栾川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四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
1.2
亿多孔页岩烧结砖项目一条焙烧窑正在生产,现场看到你单位厂区煤矸石覆盖不完全,有部分原料煤矸石未覆盖,存在露天堆放现象
,
堆放数量约
1.5
吨
。上述行为违反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下事实有:
1、栾川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页;
2、栾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
3、当事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
4、法定代表人李地伟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当事人苗文建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和委托书壹份,共3页;
5、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洛环然表[2011]38号)文号复印件壹份,共2页;
6、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验收(洛环然验[2013]25号)文号复印件壹份,共2页;
7、现场取证拍摄照片共5张;
8、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
9、栾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栾环罚责改〔2020〕第4007号),及送达回证壹份,共4页;
10、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壹份,共3页;
11、栾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栾环罚先告字〔2020〕第31号),及送达回证壹份,共4页;
12、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壹份,共3页;
13、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会议记录壹份,共5页;
14、栾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壹份,共2页。
以上证据证明
你单位
的环境违法行为
。
我局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栾环罚先告字〔2020〕第31号)
,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栾环罚先告字〔2020〕第31号)和《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属于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处壹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栾川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
河南栾川民丰村镇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680110350000000450
)。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栾川县
人民政府
或者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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